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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中国方案破除碳壁垒—2025年绿色发展与绿色金融中期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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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中国方案破除碳壁垒—2025年绿色发展与绿色金融中期展望

鲁政委 钱立华 于佳卉 方琦(鲁政委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鲁政委:中国方案破除碳壁垒—2025年绿色发展与绿色金融中期展望

碳壁垒,碳核算,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绿色金融

2025年以来,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欧盟频繁发布针对可持续立法的简化与修订提案,但此轮调整主要集中在对本土企业的豁免和扶持,呈现“宽内严外”的特点,相关可持续立法的核心要义未发生改变,CBAM仍计划扩展与强化,价值链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成为欧盟法规核心,数字化和绿色化“双重转型”将进一步加深。美国尽管在特朗普再次上台后阶段性淡出气候议程,但其在绿色技术、标准体系与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深厚积累,其经济社会“绿色化”底蕴和绩效水平依然较好。未来,若美国重返气候治理舞台,将迅速重建其国际影响力和技术主导地位。其他主要经济体在欧盟绿色法规的外溢效应下,纷纷建立自己的碳管理体系和政策,以增强绿色竞争力、降低贸易风险。

总结而言,欧盟系列碳壁垒规则核心要求并未改变,美国的经济社会“绿色化”底蕴与技术优势仍不容小觑,其他经济体积极迎规转型以提升绿色竞争力。我国仍将面临较大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

我国将有三大路径应对国际碳壁垒:

一是降碳,即推动企业自身的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产品的实际碳足迹,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策略为企业应对欧盟规则下的系统性降碳要求和绿电消费认定受限挑战提供了解决方案,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正加速出台。预计国家层面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与标准将很快推出,地方政府加速推动零碳园区示范试点建设,2027~2030年将有一大批地方零碳园区建成验收,与此同时,我国也将持续推动绿证、绿电交易等绿电消费的国际互认。

二是核算,在降碳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碳核算体系,反映我国降碳后的真实碳足迹水平并被国际认可。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与完善碳足迹核算体系,2025年上半年,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因子库和碳标识认证制度三项任务均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展望未来,我国碳足迹核算体系建设工作将呈现四大发展趋势:一是标准互认提质,国际合作提速;二是聚焦“新三样”,夯基“原三类”;三是从制度构建到落地应用,从政策导向至工具导向;四是消费金融与数字金融与产品碳足迹的创新融合

三是金融支持,企业无论是开展节能降碳行动还是构建碳核算体系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展望未来,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总体部署下,我国绿色金融将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也将出现创新金融模式支持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一方面,覆盖降碳全链条的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成为一大趋势,另一方面,围绕零碳园区建设场景将涌现更多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

一、国际绿色贸易规则新趋势

1.1 欧盟:产业考量下的节奏调整与方向坚守

1.1.1 总体背景与目标

2025年上半年,欧盟频繁发布针对可持续立法的简化与修订提案,旨在解决过度监管问题,减少欧盟内部企业的合规成本和行政负担。过去五年间,欧盟在可持续领域的立法迅速推进,使中小企业面临复杂、重复且不协调的监管要求,引起了业界广泛的担忧和抗议;同时,全球产业竞争压力不断加剧,过度的官僚程序被视为制约企业扩张和创新的重要阻碍。

在此背景下,欧盟布局重拾竞争力。2024年5月欧盟颁布《净零工业法案》(Net Zero Industrial Act, NZIA),将加强清洁技术的本土制造能力、增强产业竞争优势作为首要目标。2025年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竞争力指南》(Competitiveness Compass),是欧盟应对当下挑战的战略框架,为欧盟未来五年的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其将“简繁文、促繁荣”作为未来五年的新发展方向,并提出了相关的量化目标:“本届任期结束(2029年末)前,实现至少25%的行政负担削减,其中中小企业的目标为至少35%。

同时,欧委会仍强调其“调整而非转向”一方面,相关可持续立法及绿色规则的核心要求并未动摇,现行或计划的诸多绿色法规政策仍呈现出“严宽并举,扩缩并行”的趋势。另一方面,绿色法规政策呈现出与数字化、产业韧性与战略自主等领域结合的发展趋势。价值链透明度、可追溯性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要求持续增强且扩展至各领域

1.1.2 关键变更内容与时间线

根据欧盟委员会2月颁布的《2025年工作计划》,“综合简化方案”(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简称“Omnibus”)是欧盟实现法规简化目标的核心工具。Omnibus指一次性覆盖多个法律文本修订的“一揽子”提案,旨在同步、统一地修改现有立法以反映新政策方向、技术标准或法律框架的变化。绿色可持续、投资、数字化等领域的立法是今年欧盟Omnibus重点关注的领域。

目前,欧盟委员已先后发布四份Omnibus提案:Omnibus I和II分别针对可持续报告领域和投资领域的立法提出简化和修订方案;Omnibus IV则是重点关注中小型企业的针对性立法修订措施。对当前已发布的Omnibus提案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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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键绿色法规的进展、最新修订内容和近期关键时间节点总结如下。

(1)企业可持续报告与尽职调查指令(CSRD & CSDDD)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是欧盟在企业可持续治理立法的两大核心支柱,旨在促使企业对自身及其价值链负责,确保供应链的透明度。CSRD为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提供了框架和指引,CSDDD则要求在欧盟运营的公司就其环境和人权实践进行尽责管理,并采取行动。二者共同构建了一个确保“透明性+问责性”的企业ESG立法框架。

CSRD计划对不同企业类型分批次(wave)实施,即设立了不同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最早一批将于2025年提交2024财年的报告;CSDDD当前为成员国转化(transposition)期[1],原定各国需在2026年前完成立法;并原计划首批企业需在2027年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Omnibus I针对CSRD和CSDDD提出了一系列简化和延期措施,主要包括:

• “暂停时钟 (stop-the-clock)”机制:对CSRD下尚未开始报告的大型企业以及上市中小企业的履约时间推迟两年;对CSDDD成员国转化截止日期推迟一年;首批履约的大型企业履约时间推迟一年。

• 扩大豁免范围,免除欧盟境内非大型企业CSRD和CSDDD的履约义务;将CSDDD尽职调查义务限制于履约主体的直接供应商;

• 简化信息要求,包括引入“价值链信息要求上限”,修订《欧洲可持续报告标准》(ESRS),减少强制信息披露点;

• 调整CSDDD的处罚机制:不再设定全欧盟统一的民事责任条款,而是将执法权下放至成员国,允许各国依据自身法规灵活执行。

其中,“暂停时钟 (stop-the-clock)”机制已于2025年4月通过决议并正式成为欧盟指令;其他提案将于2025年下半年进行表决。

(2)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欧盟碳市场(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补充机制。其对进入欧盟的碳密集型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征收费用,主要目的是解决欧盟碳市场的“碳泄露(Carbon Leakage)”问题。CBAM已于2023年10月正式生效并开启过渡期阶段,并将按计划于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过渡期,欧盟进口商只承担提交CBAM报告的义务,无需购买CBAM证书;正式实施阶段,则须购买CBAM证书进行履约。由于CBAM复杂的报告规则和数据收集要求,给欧盟进口商带来了较大的行政负担和经济成本,在过渡期间,履约报告率普遍较低。为此,在2月26日发布的Omnibus I中,对CBAM提出了一系列修订方案,包括:

• 豁免小型进口商义务:年度累计进口相关产品量小于50吨的进口商可免于履约职责。根据欧委会评估,这将豁免约90%的进口商的履约职责,同时确保99%的排放量仍在CBAM范围内。

• 简化申报流程:取消强制咨询程序;简化授权代表人的授权程序,允许进口商委托第三方(如顾问或环境专家)代为提交申报、计算隐含排放等工作;简化计算和信息收集流程。

• 推迟证书销售日期:建议2026年证书销售起始日期推迟至2027年2月1日,为企业提供了更长的准备期。

• 优化财务规则:原CBAM规则中的要求企业购买证书数量不得低于实际排放量的80%,可能导致企业被迫囤积证书,资金占用成本高昂。Omnibus提案建议将该比例降低至50%,并允许证书全额回购。

• 明确排放计算规则:包括建议调整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将非煅烧粘土移出CBAM范围等。

5月22日,欧洲议会以564票赞成、20票反对、12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上述对CBAM的修订提案。欧洲议会现已准备与理事会开启谈判,协商最终法律文本。鉴于CBAM将于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期,预期CBAM最终修订法案将于今年第三季度取得关键进展。

(3)新增“小型中型企业”(SMCs)类别

当前欧盟法规政策存在“非大即小”的问题,中型企业缺乏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且在法规中面临“断崖式”合规负担。对此,欧盟在5月21日出台的Omnibus IV提案引入了一项新分类:“小型中型企业”(small mid-caps, SMCs,或译为“新晋中型企业”)。该类企业的规模介于当前分类的中小型企业(SMEs)和大型企业之间,是一个独立的中间型企业类别。其定义为员工人数在250-749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5亿欧元或总资产不超过1.29亿欧元的企业。根据评估,欧盟境内约有38,000家企业符合该定义,将因此获得某些原本专属于SMEs的便利待遇或适用简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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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针对SMCs提供了一系列“减负+指导”的扶持措施:针对一些原本对SMEs提供豁免或支持政策的法律,将其部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SMCs,从而减轻这些企业合规负担。根据欧盟委员会同期发布的《工作人员工作文件》,估计此次Omnibus将为企业带来每年7,920万-9,330万欧元的资金节省。此外,除了“量化节省”,提案还包括了系列“质化提升”措施,如设立专门的服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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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2020年3月,欧盟发布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CEAP),是欧盟绿色协议中的另一项关键“政策包”,其旨在推动欧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通过更高效地利用资源和减少废弃物,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排目标。CEAP提出了“使可持续产品成为欧盟的规范”的目标,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性能指标与环境足迹为抓手,重点涵盖了电池、纺织、建筑、包装、塑料、电子通信等行业。

在CEAP下,陆续提出或通过了系列指令法规。其中,《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简称“电池法案”)是对全球电池制造商和产业链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的一项立法框架。其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无论是否作为产品中的组件部分),将逐步取代2006年出台的《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新的欧盟电池法案旨在提高电池回收率,确保对电池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强调了生产者、销售商等上下游等各相关方对环境责任的全面承担。法规对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安全性、标签与信息等方面设定了产品标准要求,重点包括:

• 强制披露和标示电池的碳足迹;

• 配备数字电池产品护照(Battery Passport);

• 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包括针对关键原材料供应链的社会和环境风险管理,落实人权保护、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设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最低要求等;

• 鼓励消费者更换便携式电池,提高电池的可接近性使更换更便利;

• 电池废弃物的新回收与处理目标;

• 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欧盟电池法案的首批条款已于2024年2月18日起正式生效。自2025年起,多项新的义务将陆续转为强制执行。由于欧盟电池法案是框架性法规,具体法案条例的实施、报告义务及具体评估方法等均待欧盟委员会出台配套法规和指南(补充立法)来进一步细化说明。此前欧盟公布的计划时间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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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缘政治因素、规则争议和减负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原计划在今年第一季度发布的工业电池碳足迹的核算方法和尽职调查要求指南目前均已推迟。5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Omnibus IV中,针对电池法案提出了尽职调查要求的简化和豁免共2项提案,包括:

• 推迟尽职调查指南发布和尽职调查要求实施日期:将原定于2025年2月18日前正式发布的尽职调查指南推迟至2026年7月26日前发布;将原定于2025年8月18日开始实施的尽职调查要求推迟两年,至2027年8月18日实施。

• 增加豁免范围,减少报告频率:从仅SMEs可以豁免尽职调查部分要求,扩大至小型中型企业(SMCs)也可享受豁免。经济运营商从原先的必须每年审查并公开 (包括在互联网上) 有关其电池尽职调查的报告,改为三年一次。

1.1.3 发展方向与趋势展望

当前欧盟的绿色法规政策总体呈现出“严宽并举,扩缩并行”的发展特征,对其下半年的总体方向和趋势分析如下。

(1)可持续报告立法的核心要义不会改变

欧盟此轮调整主要集中在对本土企业的豁免和扶持,相关可持续立法的核心要义并未发生改变,且呈现“宽内严外”的特点。在当前减负改革主要覆盖的CSRD、CSDDD和CBAM法规中,许多核心要求仍然有效。尤其对非欧盟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报告规则和报告履约时限保持不变

(2)CBAM仍计划扩展与强化

在减轻本土进口商负担的同时,CBAM的扩展与强化仍是欧盟近期计划的重点方向。2024年12月,意大利联合奥地利、保加利亚和波兰,向欧盟提交了一份关于修订CBAM的非正式提案。提案包含了将CBAM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下游行业和产品、引入保护欧盟本地进口商机制[2]等强化措施。对CBAM的扩展和强化提案获得了法国等诸多成员国的广泛支持。

欧盟委员会已明确,将在2025年下半年发布的CBAM评估报告中涵盖相关结论,并在2026年第一季度出台CBAM扩展的法律提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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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值链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成为欧盟法规核心

“产业韧性与自主”已成为欧盟当下战略发展的新主题,在此背景下,以促进循环经济为目标的法规不断强化更新,针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价值链透明和可追溯性的相关法规也日益严格。其中,已于2024年7月生效的《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Regulation, ESPR),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下的核心法律框架,也是欧盟将循环经济向产业链上下游推进的立法依据。

ESPR旨在通过设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性能(包括耐用性、可维修性及能效等方面)和信息要求(包括对产品数字护照的强制要求),提升产品的可持续性。该法规取代现行《生态设计指令》,将适用范围从能源相关产品扩展至更广泛的商品类别。2025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首个《ESPR工作计划(2025-30年)》,明确了未来五年的优先关注的产品清单(纺织服装、家具、轮胎、床垫、钢铁和铝)和横向要求(产品可维修性、可再生材料含量和可回收性)。下一步已明确的关键时间线如下:

• 2026年1月:发布首批产品数字护照的授权法案(针对纺织品和家具产品);

• 2026年7月:正式禁止销毁未售出产品(纺织服装品类);

• 2027年:公布下一批受监管产品清单

• 2027年7月:纺织品和家具的产品数字护照授权法案生效。

此外,欧盟自2023年以来已通过了多个作用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可持续立法,均呈现要求持续强化、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些法规的实施将对全球供应链、生产模式和贸易生态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对近期落地且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法规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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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字化和绿色“双重转型”将进一步加深

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3月发布的《欧盟新工业战略》(A New Industrial Strategy for Europe),首次提出了“绿色与数字双重转型(Twin Transition)”的概念。近年来,“双重转型”的路径不断清晰,相关立法、行动计划和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并落地

2021年,欧盟“恢复与韧性基金”(RRF)要求各成员国至少将37%的资金用于气候相关项目,20%用于数字化项目,进一步确立了“双重转型”作为欧盟中长期政策的基本方针。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2025-2027年地平线欧洲战略计划》(Horizon Europe strategic plan 2025-2027,简称“地平线欧洲”)[4]。该计划聚焦(1)绿色转型(2)数字化转型(3)建设更具韧性、更具竞争力、更加包容和民主的欧洲这三大关键战略方向“绿色和数字化转型”是该计划确定的9项由欧盟与私人或公共部门共同资助和规划的新研究领域之一。

具体到绿色法规领域,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是确保供应链透明度、可追溯性和数据不可篡改的关键基础设施。ESPR法案已明确将DPP作为强制性要求,逐渐覆盖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产品;循环经济行动下多项立法已经或计划将DPP纳入强制要求中,包括欧盟电池法规、建筑产品法规、玩具法规、洗涤剂产品法规,和关键原材料法法案。其中,电池护照将在2027年2月强制采用,电池碳足迹、供应链尽职调查等信息将成为必要包含的信息。

当前欧盟正同步建设DPP的顶层制度设计、中央登记系统和针对特定产品类别的DPP授权法案,计划时间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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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国:政策反复, 基础深厚, 进程波动

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以来,美国气候政策方向发生大幅调转,其主要行动包括:一是否定气候变化共识,退出《巴黎协定》。二是为发展化石能源扫清政策障碍。包括终止或暂停《通胀削减法案(IRA)》部分项目,取消大量清洁能源基础设置投资项目,取消轻型和中型卡车的多个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乘用车和轻型卡车的CAFE(企业平均燃油经济)标准等。三是全面赋权,集中资源强化化石能源发展。包括颁布“国家能源紧急状态”(National Energy Emergency)的总统令,成立国家能源主导委员会(NEDC),旨在强化美国的能源主导地位,扩大能源生产规模,并解决能源成本方面的难题。总体而言,特朗普的计划旨在恢复美国能源独立,让美国拥有全球最低的能源和电力成本,从而降低通胀,使美国成为世界制造业强国。

尽管美国阶段性淡出气候议程,但其在绿色技术、标准体系与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深厚积累,其经济社会“绿色化”底蕴和绩效水平依然较好:

一是美国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显著上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实质性下降。2000-2023年间,美国的能源消费总量稳定,煤炭消费占比显著下降(由2000年的23.40%下降至2023年的8.74%,下降超14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消费显著上升(由2000年的4.24%上升至2023年的8.81%),实质性地降低了美国的碳排放总量。美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含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在2007年达到峰值75.30亿吨后缓慢下降,2022年为63.43亿吨,较峰值减少11.87亿吨,降幅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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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美国电力绿色化水平持续提升,工业产品相较中国更具“绿色竞争力”。2023年美国发电行业CO2排放强度为369gCO2/kWh,较2000年571gCO2/kWh下降了35.3%,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对比中国和世界平均水平有明显优势,美国能源消费端因而也具备较强的“绿色竞争力”优势。2023年中国工业增加值每1000美元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为1.13吨,是美国同期0.84吨的1.36倍,是欧盟同期0.34吨的3.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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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气候议题在美国民众和企业界中已有深厚共识,且部分绿色装备已凸显出技术和成本优势,具备应用潜力;各州对气候议题有较高的自主权,且民主党执政期间绿色政策的较高程度执行和推动,也为美国经济的绿色化构筑了基础。因此,特朗普的上台并不意味着美国绿色进程的终结,而更可能是发展进程中波动式前行的一段低谷期。未来,若美国重返气候治理舞台,将迅速重建其国际影响力和技术主导地位。因此,中国应持续夯实绿色发展基础,进一步巩固强化绿色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1.3 其他主要经济体:迎规转型, 筑内韧性

在欧盟绿色法规的外溢效应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建立自己的碳管理体系和政策,以增强绿色竞争力、降低贸易风险。2025上半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在碳足迹管理体系、碳定价机制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3.1 对标欧盟,完善本土碳足迹管理体系

受欧盟绿色规则的压力驱动,各国均在加速建立本土的碳足迹管理体系,确保与国际标准衔接互认的同时反映实际情况,以保障本国的优势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日本和韩国为例:2025年2月,日本环境省发布了《产品碳足迹标识指南》。该指南对标ISO和欧盟环境标识的法规要求,旨在为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核算和碳足迹标识。日本早在2009年成立了“碳足迹制度国际标准化国际应对委员会”,委员会一方面积极参与ISO等国际碳足迹标准的制定,推动日本标准的国际化;另一方面致力推动国内碳足迹制度的建立和普及,确保日本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并使用统一的、全球认可的碳足迹标准,提升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韩国环境部于2024年12月底发布《生态标识产品清单及认证标准修订公告》,增加了生态标识覆盖的产品范围。其在内容上对标欧盟《为绿色转型赋能消费者指令》等法规,对认证标准进一步严格化。韩国早在2000年就建立了本土的产品环境声明制度(EPD)。其一方面以国际EPD®体系的模板为基础,确保与国际体系的技术兼容和互认互通;另一方面,针对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建材等韩国优势产业,制定了专属的本土化的核算方法学标准和数据库,强调区域适应性和精确性。

同时,行业和区域性的协同互通机制持续完善,国际行业协会和组织在绿色标准制定中发挥愈加关键的作用。例如,全球电池联盟(Global Battery Association, GBA)联合全球产业链企业和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开发数字电池护照原型,推动形成可持续性数据的全球互通标准,并将直接支持《欧盟电池法案》下电池护照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全球电池产业的信息透明与合规。此外,世界钢铁协会(worldsteel)、国际铝业协会(IAI)等均在CBAM机制的设计和规则标准制定中发挥关键的建议和支撑角色。

1.3.2 碳定价机制的建立与扩展

为应对欧盟CBAM带来的贸易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启动本国碳定价机制的建立和强化工作。2025年上半年,多个国家的新建或强化修订碳市场计划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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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应对策略展望

欧盟推出的系列绿色贸易规则,实质上是以产品碳排放为核心构建绿色贸易壁垒,重塑以欧盟为主要市场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低碳属性成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甚至是准入条件。

我国将有三大路径应对国际碳壁垒。一是降碳,即推动企业自身的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产品的实际碳足迹,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策略将为企业应对欧盟规则下的系统性降碳要求和绿电消费认定受限挑战提供解决方案;二是核算,在降碳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碳核算体系,反映我国降碳后的真实碳足迹水平并被国际认可;三是金融支持,企业无论是开展节能降碳行动还是构建碳核算体系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2.1 降碳:加快推动绿电直连试点与零碳园区建设

在欧盟碳壁垒下,我国出口型企业将面临三重挑战:

一是系统性降碳挑战。欧盟碳核算规则均覆盖了产品生产全流程排放,因此,企业不仅需要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也需要降低间接排放、物流运输中的排放、上游原材料的碳足迹(嵌入的碳排放)等。

二是绿电消费认定受限挑战。电力间接排放在大部分产品碳足迹中均占据了较大比例,然而在欧盟相关规则下,我国绿证、绿电交易均难以被作为绿电消费的认定依据,只有绿电直供是企业绕过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降低相关产品碳足迹的最直接且不具争议的途径。

三是合规挑战。欧盟CBAM与CEAP均强调数据溯源性与透明度,企业需要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全流程的碳排放等数据符合欧盟复杂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要求。

“零碳园区+绿电直连”在应对这三重挑战中均可以发挥显著优势:在系统性降碳方面,相较于单个企业而言,以产业园区为整体实现零碳化转型能更好发挥园区在集约化、平台化、产业集群化,以及互补性等方面的优势。在绿电消费认定方面,当前欧盟碳壁垒规则下,我国的绿证、绿电交易都不被认可,只有绿电直供是最直接、不具争议的绿电消费认定方式,而我国大电网背景下,零碳园区是绿电直供最理想的试验田。在合规要求方面,零碳园区通过数字化技术可系统性构建MRV体系,以应对欧盟对碳核算相关的数据溯源性与透明度要求。

由此,我国正加快推动绿电直连试点与零碳园区建设。

2.1.1 国家和地方政策加速出台

(1)国家政策进展

在零碳园区方面,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明确提出“建立一批零碳园区”以来,多部委积极响应。工信部明确要求建设一批零碳工厂和零碳工业园区,将零碳园区纳入工业绿色发展的重点工作;国家发改委统筹谋划“十五五”碳达峰行动,加快建立零碳园区、零碳社区和零碳乡村,并计划出台零碳园区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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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电直连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已开始对绿电直连模式的落地提供明确指导。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绿电直连模式的规则框架。本次《通知》明确了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的相关要求,而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将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在项目类型方面,《通知》明确支持四类绿电直连项目,分别是新增负荷企业、存量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出口外向型企业、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均强调围绕负荷需求开展新能源配套;在运行模式方面,《通知》明确包括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在投资主体方面,《通知》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排除电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豁免新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在消纳要求方面,《通知》明确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此外,国家官方层面也正在不断强化绿电直供模式和零碳园区建设之间的关联。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提“建立一批零碳园区”之后,中央财办深入解读会议精神,明确指出“支持发展‘绿电直供’模式,加快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建立一批零碳园区”[6]。2024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2)地方进展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下,各省零碳园区建设呈现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发展趋势。2025年,有21个省级行政区都将“零碳园区”写入地方政府工作报告[7]。

一方面,早期已在零碳园区建设方面有所探索的地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零碳园区建设的进一步升级与高质量发展。如内蒙古自治区在零碳园区建设方面起步较早,早在2021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就联合远景科技集团启动了零碳产业园建设并于2022年4月正式投产。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还在国内率先开展了零碳园区标准体系建设,2023年发布的《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规范》(DB15/T 2948-2023)是我国首个关于零碳园区的地方标准,并配套制定绿电评价、碳计量、产品碳足迹等相关标准,在国内具有开创性意义。随着国家层面对零碳园区建设重视度的提升,2025年5月,内蒙古发布《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提出“在2022年以来自治区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基础上,以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试点为主要任务,全面升级零碳园区建设2.0版”,明确了零碳园区建设四大重点任务,即加快零碳园区电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加强零碳园区绿电供给消纳、 推进零碳园区多领域协同降碳、谋划碳捕集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地区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方案与指南,部分地方政府专门出台了奖补政策对零碳园区建设提供奖补资金。从园区类型来看,出口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园区是各地零碳园区建设的重点园区之一。此外,相较早期部分地区试点推进的零碳园区建设,当前大部分省份推动零碳园区建设都愈发重视“绿电直连”模式在零碳园区场景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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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展望

(1)国家层面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与标准有望出台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时,明确提出“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而国家发改委也明确表示正计划出台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国家层面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有望出台。

此外,首个零碳园区国家标准也呼之欲出,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远景科技集团等单位共同发起的《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导则》正在研制,预计将于今年审查报批。标准涵盖零碳产业园区的园区分类、总则、园区系统建设和园区分类建设等,适用于指导园区开展零碳建设工作。该标准顺利报批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个零碳园区国家标准。[8]

(2)地方政府将加速推动零碳园区示范试点建设

2024年以来,已陆续有多个省份发布了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安徽等地已公布首批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福建、江苏南通等地则专门出台了奖励方案对零碳园区建设提供实质性激励。从各地建设目标来看,预计2027~2030年将有一大批零碳园区建成验收。各地零碳园区建设类型将主要聚焦在外向出口型企业集中的园区、绿色高载能园区、绿色产业园区、当地优势产业园区等。此外,“绿电直连”模式将在零碳园区建设中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未来国家层面对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相关规则明确之后,绿电直连模式在零碳园区场景下的空间将打开。

(3)我国将持续推动绿电消费的国际互认

欧盟绿色贸易规则下对绿证、绿电交易的不认可事实上违背了支持绿色电力消费的目标。我国在推动“绿电直连”模式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绿证、绿电交易机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际绿电消费互认。

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我国正积极行动。2024年7月,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由中国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基于区块链的绿电消费信息溯源参考架构》,该国际标准基于我国绿电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和典型应用成果,为绿电消费信息溯源提供区块链技术指导,向国际社会提供绿电绿证溯源方案,对于引导和规范绿色电力消费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体系,推动绿电消费“中国方案”成为国际共识,畅通国际绿色能源消费互认渠道具有重要意义[9]。

在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方面,我国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25年3月24日,国际绿色电力消费倡议组织RE100在在官网的常见问答中明确企业使用中国绿证不需要再提供额外证明,意味着RE100“无条件”承认中国绿证。此前,RE100仅有条件认可中国绿证,主要原因包括中国绿证存在环境属性重复计算风险、溯源机制与数据透明度不足、规则与国际标准未能充分衔接等。本次RE100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将进一步激活我国绿证交易市场,并且有望促进中国绿证的国际互认。

2.2 核算:加快构建与完善碳足迹核算体系

2.2.1 最新政策进展

碳足迹核算体系作为一项“质量基础设施”,已成为我国破局国际绿色贸易规则、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任务和措施。2025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碳标识认证制度,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2025年政策目标。这是继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后,再次强调这一领域的工作任务。

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于2024年6月印发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确立了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路线和主要任务目标。总体而言,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当前主要聚焦三项基础工作: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因子库和碳标识认证制度。2025年上半年,三项任务均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具体如下。

(1)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

我国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遵循“先立通则为框架、再定细则做拓展”的路线。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已于2024年10月正式实施,确定了中国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同年11月,工信部发布《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两项指南文件以通则标准为基础,为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的技术要求、重点任务和协调机制等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南。

在国家通则标准框架和两项部委指南的指引下,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在2025年上半年取得了突破。2025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了首批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光伏组件、轻型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共5项产品类别。这是中国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以来,国家部委层面首次公布的具体产品类别的碳足迹核算标准,是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从“粗放核算”转向“精准统一管控”的重要节点。本批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国家部委(生态环境部)统筹组织,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主要生产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科研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同时反映行业实际生产情况;

二是确保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与衔接。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标准通则和行业内的主流标准文件。在评价基础原则框架、功能单位、系统边界、取舍准则、数据质量等级评价等关键基础要素均与国际主流标准一致。

三是企业实际调研和监测数据,首次公布了运输过程碳足迹因子和关键原材料碳足迹因子。基于对不同地理分布、生产工艺和规模特征的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并依托相关环保监测数据基础,为我国企业提供了符合本土实际情况的测算依据。

当前五项标准均已完成意见征求,进入修订阶段。经审查和批准后,预计标准最终稿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发布。

(2)碳足迹背景数据库

在碳足迹因子库的建设上,我国目标在2027年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库;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目前,我国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统筹引领、行业机构充实完善的协同工作局面

•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牵头国家统一的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各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和行业协会报送碳足迹数据,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

•研究机构、第三方和商业机构等积极开发具体行业和区域的数据库,作为国家数据库的补充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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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背景数据库的同时,我国加速制定和发布重点行业、能源和基础原材料领域的碳足迹因子,以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的合规要求。

2025年1月23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首次公布了2023年度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及各类别电力的碳足迹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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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首批产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公布了运输过程碳足迹因子和部分关键原材料碳足迹因子。其中,运输过程的碳足迹因子是基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的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碳排放量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货运周转量计算形成;关键原材料因子则基于对不同地理分布、生产工艺和规模特征的主要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并依托相关环保监测数据和文献资料测算得到。

计算说明中将此次发布的我国碳足迹因子与国际数据库中的相关因子数值进行对比(如下表)。可以看出,基于实际数据测算的中国本土碳足迹因子远低于国际数据库中的数值,这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力具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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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碳标识与认证制度

我国的碳标识认证制度尚处于示范和探索阶段,此前,企业自愿开展、自我声明的碳标识在数量上占据主导。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其他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试点先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路线。

2025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明确首批25个省市的10类重点工业产品(钢铁、电解铝、水泥、锂电池、光伏产品、电子电器、纺织品、轮胎、木制品、磷铵)正式进入试点实施阶段

与此前分散独立运营管理的碳标识制度不同,本次认证试点工作将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并加贴统一认证标识,由市场监管总局遴选的认证机构作为认证实施主体。试点所在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各自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色和基础探索创新政策机制、丰富应用场景,在三年的试点期结束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对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支持,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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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明确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涉及的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模式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首次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纳入标准化认证模式,为产品碳足迹的市场应用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3月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山西等地陆续发布了地方支持产品碳足迹标识评价与认证的支持政策与方案,聚焦地方的特色产业,同时融合现有政策工具,通过试点引导行业开展碳足迹核算、因子库建设与服务体系搭建。其中,多地已明确对参与产品碳足迹评价和认证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等优惠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核算与认证的经济成本,刺激企业参与动力。

2.2.2 展望

(1)标准互认提质,国际合作提速

当前我国的碳足迹体系已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制度框架,相关标准和数据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积累。下一步,工作重点将由“扩数量、建机制”转向“提质量、强规范”,着力提升标准和数据的质量,并加强与国际体系的衔接和互通互认,确保出海企业竞争力。具体而言:

一是中欧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就碳足迹标准、数据和认证制度的衔接互认机制是优先事项。一方面,当前欧美分歧加剧、欧盟气候政策推进放缓的国际形势为中欧间绿色合作、共同构建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欧盟主导的碳足迹标准体系和绿色贸易规则是多维度、可因势利导的,中国于欧盟主动开展碳足迹标准的衔接和互认是逆转绿色贸易壁垒规则对中国不利影响的关键。

二是我国将持续推进多边合作,强化区域性共识。当前,我国正积极与日韩、巴西、东南亚等主要经济体开展区域协调与合作,探索构建多边合作框架。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代表性与影响力将进一步提升,促进全球绿色治理规则体系的话语权向多极化发展。同时,我国也持续加强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输出,通过向“一带一路”国家、东盟等贸易伙伴和新兴市场推广自身的标准体系,提升全球影响力。

三是在行业层面,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正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例如,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参与了全球电池联盟(GBA)的“电池护照”试点项目,助力全球电池护照框架的制定[10];中国汽车研究中心深度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框架下汽车生命周期评价标准的制定[11],持续推动汽车碳足迹核算标准、方法和数据的国际互认。

(2)聚焦“新三样”,夯基“原三类”

当前我国的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正清晰地呈现出“聚焦‘新三样’,夯基‘原三类’”的战略路线。这一趋势反映了对外部绿色贸易规则适应性和内部绿色转型协同性的双重考量,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和现实操作价值。

“新三样”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和光伏产品等新兴外贸支柱型产业。该类产业上下游受欧盟绿色贸易规则影响最大、合规需求最急迫。当前,我国相关产业的头部企业已经开始将产能向欧洲、东南亚等地区转移。高质量出海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国内产业空心化、地方就业与财政压力、技术与绿色转型溢出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新三样”是实现能源转型和制造业高端化的重要抓手,相关标准的发展完善将进一步支撑中国“双碳”战略的推进。

“原三类”指基础能源、关键原材料、交通运输等上游产品。这类产品的碳足迹数据是“跨行业通用投入品”,为各类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础支持的“公共因子库”。同时,基础能源和大宗原材料是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的主要来源,是决定我国各类重点产品碳足迹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高质量的上游碳足迹数据不仅支撑企业的对外合规,也为我国总体的减排政策和监管提供了数据基础。

(3)从制度构建到落地应用,从政策导向至工具导向

我国碳足迹管理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已完成初步构建,下一步,将重点满足碳足迹结果“如何落地”的需求。具体包括以下重点方向:

一是精细化、标准化、模块化的技术工具加速发展。缺乏权威、精准且可操作的LCA管理系统、数据收集和碳足迹计算工具是当前企业开展碳足迹评价与认证、应对国际绿色规则的主要挑战之一。随着核算标准和数据库的完善,碳数据收集、核算与报告的工具将成为市场刚需,并不断向精细化、标准化、模块化和统一化发展。

二是数字化产品信息制度及基础设施的构建。物联网(IoT)、区块链、大数据平台等为碳足迹数据的准确、透明且可溯提供技术保障。随着欧盟数字产品护照(DPP)法规和体系的落地,预期我国也将于近期开启中国版“数字化产品信息系统”的构建,包括顶层制度设计、对接欧盟的标准制定、数字化平台系统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是更多市场化激励政策落地,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当前我国的激励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具有短期性和不确定性。预期下一步,市场化政策机制将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包括:

•建立重点产品类别碳足迹分级标准制度。一方面形成差异化竞争机制,倒逼企业采取原材料优化、生产工艺改良等措施降低产品碳足迹;另一方面分级制度可以推动“绿色溢价”机制的形成,使低碳产品获得高端市场认可与议价空间。

•建立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包括:将产品碳标识认证率先纳入政府或央国企的绿色采购要求;对重点产品类别(如新能源装备、电子电器、建材、交通工具等)建立碳足迹分级标准或设立采购的碳足迹门槛要求;推行合同碳减排承诺机制等。

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金融工具进一步融合。随着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的完善,与产品碳足迹挂钩的贷款、债券等产品将进一步创新并落地。通过对获得产品碳足迹相关认证的企业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债券票息等优待支持,可以显著提高企业参与动力。

(4)消费金融与数字金融与产品碳足迹的创新融合

今年以来,“绿色消费金融”成为我国政府工作任务的重点之一。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提振消费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针对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场景,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推动绿色消费的碳足迹追踪、碳标签设计、碳市场建设,将在全面推进消费绿色转型发挥关键性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将产品碳标识与绿色消费贷款结合。金融机构可以与政府部门合作,对绿色消费贷款提供政策补贴,以贷款利息减免、减税等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经认证的低碳产品或服务(如新能源车、节能家电等)。

二是将产品碳足迹纳入“个人碳账户”、“碳普惠”等机制。允许消费者通过购买碳标识认证产品积累个人账户积分,碳积分可用于提升贷款额度、兑换礼品、抵扣部分利息。

“数字金融”指通过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手段优化和创新传统金融服务体系。2024年11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用数字技术开展定性定量分析、探测收集碳足迹信息,提升碳减排计量、核算和披露水平,提高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数字技术是支撑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设、数字产品护照(DPP)体系、供应链碳数据收集与共享的关键工具。数字金融为产品碳足迹精细化、透明化、安全性和高效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既可支持产品碳足迹数据的国际互认,也推动产品碳足迹纳入金融采信体系。

2.3 金融支持: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助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在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日益抬升的背景下,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将是根本应对之道,在此过程中,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展望未来,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总体部署下,我国绿色金融将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继续为支持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3.1 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绿色金融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明确提出到2027年,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其中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质效进一步提升

2025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具体部署。《实施方案》提出了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总结为绿色金融体系完善、专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绿色金融业务占比提升三大方面。其中,《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占比明显提升”的目标,在支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要求下,未来对传统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的支持或将成为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含绿量”加速提升的重要增长点。《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总结为聚焦重点、提升质效、风险防控三大方面,其中,“加强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是首要任务,不仅提出支持传统行业及能源的低碳转型,和绿色低碳效应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军企业发展,还提出了支持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以及支持包括碳账户在内的广义碳市场的建设。

2.3.2 绿色与转型金融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绿色信贷规模突破40万亿人民币。根据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40.6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9.6%,一季度增加3.56万亿元。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贷款、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贷款、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贷款余额分别为18.11万亿元、8.13万亿元和4.8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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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发行回暖。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中国境内市场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4.36万亿元,存量规模2.1万亿元,存量规模在同类型全市场债券中占比2.7%。其中,2025年一季度,新发行的贴标绿色债券规模为1756.7亿元,同比增长53.4%,尤其是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显著回暖,一季度贴标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970亿元,占贴标绿债发行总额的比例达到55.2%。从募集资金投向来看,2025年一季度主要投向领域为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分别占比48.4%和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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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类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过2300亿。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我国境内市场转型类债券累计发行规模2343.5亿元,余额1794.1亿元。其中,2025年一季度我国境内市场共发行21只转型类债券,规模合计130.5亿元,同比有所下降,但环比小幅增长4.6%。可持续发展挂钩类转型债券仍是主流,并且越来越多的债券直接选择碳排放相关指标作为挂钩的关键绩效指标(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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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金融模式创新支持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

覆盖降碳全链条的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成为一大趋势。在国内“双碳”目标、国际碳壁垒双重约束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系统性降碳和综合性碳管理需求,部分银行由此也推出针对性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如兴业银行2024年11月宣布将原有集团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优化完善,升级打造为“集团多元产品+双碳服务专业产品+重点行业解决专案”三个层级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丰富绿色金融服务内涵,扩大金融场景生态外延,实现创新产品增量扩面。其中,在双碳服务专业产品方面,涵盖了服务碳市场、服务企业碳减排、低碳转型、碳咨询、构建碳账户等一系列的碳金融服务场景,在降碳全链条上打造专业产品与服务助力碳市场平稳有序发展[12]。农业银行山东分行以“碳足迹”作为金融服务的主线,创新打造“农银碳盈·绿绘齐鲁”一体化服务模式,包括绿能贷、绿融通、零碳链、易碳汇4大模块,满足企业“降碳、固碳、碳交易、碳抵质押”各环节金融需求[13]。

围绕零碳园区建设场景将涌现更多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在零碳园区场景方面,首先是金融机构支持园区绿电直供系统建设将迎来发展机遇,随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以往金融机构开展风电光伏及配电网业务,主要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切入合作,而绿电直连项目若投资主体为工业企业或园区,金融业务切入点可转为有绿电需求的大型工业企业、单一产权园区,开展“零碳园区、直连线路、绿电基地”的一体化业务合作,设计绿电直连专项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产品,加强碳金融产品嵌套,打开绿色金融业务的新局面。其次是支持园区碳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碳数据的可溯源是零碳园区的关键要求,园区通过碳数据管理平台连接物联网设备,实现绿电溯源、碳排放监测等功能,并为园区企业提供产品碳足迹追踪、碳排放核算、碳交易等功能服务。金融机构可联合科技企业协助园区开发碳数据管理平台,发挥碳金融专业优势,推动碳核算认证与国际接轨,以非金融服务打开零碳园区的合作局面,构建零碳园区生态圈。

在零碳园区专属金融服务方面,一是针对园区,金融机构可以围绕零碳园区的核心考核指标,设计指标挂钩类融资产品。例如,聚焦“单位能源碳排放强度”,设计“能源供应方-园区-银行”协议利率挂钩机制,通过结算账户实现对排放强度的动态监管;聚焦“资源循环利用率”,探索开展园区资源循环合同管理融资服务。二是针对园区企业,金融机构可以针对零碳园区企业“集群化”特点,开发分布式能源项目打包授信模式,为园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定贷款总额度,优化审批流程;针对零碳园区企业“协同化”特点,以企业未来资源循环业务产生的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开发园区上下游资源循环收益权贷款服务。三是针对企业产品,金融机构可以开发零碳园区产品碳足迹挂钩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碳足迹表现与融资条件动态关联,如设计碳排放挂钩票据、建立供应商碳筛选机制、构建供应链碳足迹票据数据中台等,激励企业降低产品碳排放,推动产业链整体绿色转型。

注:

[1]注:CSDDD是欧盟指令性立法(Directive)而非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条例(Regulation),因此各成员国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该指令内容“转化”为本国法律,才能在本国实际生效并执行。

[2]资料来源:Fastener World, Italy, Poland Among Other Nations Submit an Informal Document for CBAM Amendment to EU, 2025/02/04, https://www.fastener-world.com/en/article/9048.html

[3]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清洁工业提案》(Clean Industrial Deal),2025/02/26, https://commission.europa.eu/topics/eu-competitiveness/clean-industrial-deal_en

[4]资料来源:EU. The second Horizon Europe strategic plan 2025-2027[EB/OL],2024/04/28,https://research-and-innovation.ec.europa.eu/funding/funding-opportunities/funding-programmes-and-open-calls/horizon-europe/strategic-plan_en.

[5]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来自欧盟官方数据库EDGAR(全球大气研究排放数据库),工业增加值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包括建筑业)

[6]资料来源: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深入解读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新华社[EB/OL], 2024/12/16,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12/content_6992791.htm(查于2025/02/10)

[7]资料来源:“加分项”到“硬指标”,零碳园区与零碳工厂建设驶入快车道,碳衡科技[EB/OL], 2025/3/13[2025/6/3] https://mp.weixin.qq.com/s/PJKjZC4Ot51mSI3tlgPbJQ

[8]资料来源:零碳产业园标准研讨会在京召开,首个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审查报批,新华网[EB/OL], 2025/5/12[2025/5/30] https://www.xinhuanet.com/energy/20250516/ec6e0f057e414bdeab9021e473f159a7/c.html

[9]资料来源:我国主导的ITU国际标准《基于区块链的绿电消费信息溯源参考架构》正式发布,中国能源新闻网[EB/OL] 2024/7/8[2025/6/3] https://cpnn.com.cn/news/hy/202407/t20240708_1717602.html

[10]资料来源:宁德时代,2024/11/08,全球电池联盟公布2024“电池护照”试点项目结果,宁德时代两项目在列,https://www.catl.com/news/8145.html

[11]资料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04/13,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汽车生命周期评估非正式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召开,https://www.catarc.org.cn/gjbzh/wp29/gzdt/chbd/4582.html

[12]资料来源:向绿而兴! 兴业银行全面升级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兴业银行[EB/OL] 2024/11/27[2025/6/5] 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24/20241127_1.html

[13]资料来源:农业银行,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R],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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